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世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2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世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世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4民初4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26762.4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存款627496.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此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打入执行款646741.7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78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646741.79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4民初44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203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存款627496.3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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