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村1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娟,经理。
原审被告:龙口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龙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优思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6幢214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八七玉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23-12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口市**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优思升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八七玉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