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村1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娟,经理。 原审被告:龙口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龙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优思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6幢214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八七玉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23-12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口市**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优思升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八七玉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