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3173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00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被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2023年10月27日,原告及被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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