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666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
被告陕西尊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万科广场D座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P5NB0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94820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尊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尊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