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23民初1405号之一
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兴业大厦院内西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农产品特色产业加工园(河冲村206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金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山门北路6-1号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财产保全费1529元,合计3693元(原告预交3693元),由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