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7280号 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兴业大厦院内西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217120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鼎路与汇聚十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OOMA44U4RM4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