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3××××××××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60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2654T。
法定代表人张俊阳。
被执行人张纪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鄂059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22374元,执行到位243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9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