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徐元海,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李东山,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春莲,女,1971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第三人李海滨,男,1977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元海、李东山、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豪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春莲、李海滨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在西陵区法院强制执行(2019)鄂0502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富豪科技公司原股东张春莲、李海滨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具体事实如下:1.1997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富豪科技公司设立,原始股东为***、***、李祖水,三名原始股东共计出资100万元。设立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登记部门提交了湖北宜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宜发验字(1997)200号验资报告,证实公司收到三名原始股东实缴出资额100万元。2.2001年9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377.56万元,公司股东李祖水的股权转让给张继勇,公司股东变更为***、***、张继勇,宜昌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宜建业会所验字(2001)106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收到全体股东实缴出资377.56万元。3.2007年7月1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377.56万元变更为570万元,公司股东无变化,北京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亚宜验字(2007)019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收到全体股东实缴出资570万元。4.2014年7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7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股东仍为***、***、张继勇,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1430万元为认缴出资,缴款日期为2027年12月9日前。5.2016年5月26日,公司股东张继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变更为***、***。6.2016年6月2日,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张春莲,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春莲。7.2018年4月20日,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李海滨,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海滨、张春莲。8.2020年11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公司新增股东***,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认缴出资,缴款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公司章程将股东李海滨、张春莲的出资变更为认缴出资,截止2020年11月20日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实缴出资0元。9.2021年1月1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李海滨、张春莲退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认缴资本,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以上变更表明,第三人张春莲的股权受让于原股东***,***转让给张春莲的股权中含有实缴出资367.56万元;第三人李海滨的股权受让于原股东***,***转让给李海滨的股权中还有实缴出资202.44万元。2020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李海滨、张春莲的实缴出资变更为认缴出资,2021年1月11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李海滨、张春莲的实缴出资全部退出公司,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公司唯一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变更为2030年12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春莲、李海滨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富豪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与***、***、***、徐元海、李东山、富豪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鄂0502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一、徐元海、李东山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代***、***、***向***支付借款利息180万元。***收到还款后七日内解除对***、***名下位于宜昌市城东大道60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证书:鄂(2019)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95号】。二、***、***、***于2019年12月16日向***支付律师费23.48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支付借款利息18800元。三、***、***、***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四、若***、***、***按期履行第三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未能按期履行第三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支付利息。五、徐元海、李东山,富豪科技公司对以上第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徐元海、李东山、富豪科技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有权就全部未获清偿的债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580元(***已预交),由***、***、***承担。***、***、***承担的诉讼费于2019年12月16日一并直接支付给***。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鄂0502执1285号。
另查明,富豪科技公司于1997年12月1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现经营状态为存续。自1997年12月10日公司成立至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信息进行多次变更登记:
一、1997年12月10日公司注册登记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60万元,股东李祖水实缴出资3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10万元。
二、2001年9月19日,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377.56万元,股东***实缴出资337.56万元,股东张继勇实缴出资3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10万元。
三、2007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57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337.56万元,股东张继勇实缴出资3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202.44万元。
四、2014年7月18日,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052.56万元,已实缴出资337.56万元,剩余出资于2027年12月9日前缴足;股东张继勇认缴出资30万元,已实缴出资3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917.44万元,已实缴出资202.44万元,剩余出资于2027年12月9日前缴足。
五、2016年5月26日,公司股东变更,股东***认缴出资1082.56万元,股东***认缴出资917.44万元,二股东出资截止时间为2027年12月9日。
六、2016年6月2日,公司股东再次变更,股东张春莲认缴出资1082.56万元,股东***认缴出资917.44万元,二股东出资截止时间为2027年12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记载股东张春莲实缴出资367.56万元,股东***实缴出资202.44万元。
七、2018年4月20日,公司股东再次变更,股东张春莲认缴出资1082.56万元,股东李海滨认缴出资917.44万元,二股东出资截止时间为2027年12月9日。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记载股东张春莲实缴出资367.56万元,股东李海滨实缴出资202.44万元。
八、2020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股东张春莲认缴出资1082.56万元,股东李海滨认缴出资917.44万元,股东***认缴出资2000万元,三股东出资截止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公司章程未记载公司实缴出资情况,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暂未填报。
九、2021年1月11日,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一人,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认缴出资2000万元,出资截止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公司章程未记载公司实缴出资情况,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暂未填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富豪科技公司已于2021年1月11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2000万元,公司股东变更为***一人,第三人张春莲、李海滨已退出公司股东名单。2021年1月11日工商变更登记后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公司未予公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股东张春莲、李海滨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对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第三人张春莲、李海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若富豪科技公司存在不当减少注册资本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应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张春莲、李海滨作为本院(2020)鄂0502执1285号案件【执行依据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龙 嵘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蔓
书记员 孙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