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徐元海,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李东山,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海艳、徐元海、李东山、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元海、李东山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代被执行人***、***、李海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180万元。被执行人***、***、李海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3.48万元,借款利息18800元。被执行人***、***、李海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若被执行人***、***、李海艳未能按期履行第三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被执行人***、***、李海艳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徐元海、李东山,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18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11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执1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付腊梅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皮李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