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7471号
起诉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收到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一、依法解除双方2017年4月30日签订的《葫芦岛市2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分包合同》、《施工劳动合同》;二、依法支付起诉人已完工工程价款458.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葫芦岛市连山区,不属于我院辖范围,故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