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3260号
申请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蔡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2年2月10日,汉族,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iv>
申请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为止)。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