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大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247号之二
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78元,由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佳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