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日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73359538XK,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日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案款1062887.25元,执行费为130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申报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A×××**、闽A×××**车辆。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