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10733号
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691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升华。
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未按期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华瑾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