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300号
原告: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虞姬路与天门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海大道利民路桥综合楼六楼A8-A16室。
法定代表人:方庆
被告:***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迎江寺路交叉口鼎信科技物联网产业基地4#楼。
法定代表人:夏守军,董事长。
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0元,由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