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438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虞姬路与天门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副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皖1322民初4389号裁定书,冻结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万元。现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担保人安徽恒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汴河路支行,账号为:12×××04)提供反担保为由,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安徽恒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汴河路支行银行,账号为12×××04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彭永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雅丽

书记员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