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双诚商品砼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1844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左毅,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