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1670号之二
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30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元,由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