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3561号
原告: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道时代公寓*座-1402(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珠江道**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2元,减半收取633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彤
附: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