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4943号
原告:天津瑞尔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松林里四号西院2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座1402(科技园)。
原告天津瑞尔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承诺履行给付施工劳务费的义务,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瑞尔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洪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