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嘉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嘉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津01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封。现天津市嘉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嘉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天津市冠林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