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5民初47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再元,男,汉族,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251000055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再元、***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