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志工程有限公司

11460**与张家港新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民初1146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被告:张家港新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芳。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新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沈志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余款78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8年3月26日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由原告在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做船舶分段,原告已经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加工费共计7880元。原告为主张该款,起诉至本院。
被告新志公司答辩称原告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工作没有完成,不能主张全部的工程款,还有5%的收尾没有完成。而且原告主张其工作量已经完成是双方微信聊天确认的,但我微信通知是要求整改,百分之一百给付的前提是施工管理考核完成的基础上,原告所述的欠款7880元是借过来的零工,不在工程款上,这是我另外答应付给原告的。原告主观臆断我不愿意支付,对我造成了伤害,我可以支付这个费用,但前提是完成工作量,我保留追究原告造成伤害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乙方)与新志公司(甲方)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在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承揽工程,并约定了工程加工费及结算方式。承揽合同甲方栏有新志公司加盖的公章,乙方栏有**的签字。其后,**进行了相应承揽工作。截止起诉之日,新志公司尚有余款7880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揽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结欠其承揽加工款项共计7880元并提交了《工程承揽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被告在本院组织的庭前质证中也明确表示确实还有款项7880元未给付原告,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余款788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当,也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所称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在庭前质证中表示要求就质量问题进行反诉并申请鉴定,本院向其进行了释明,并要求其在质证结束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的反诉状及鉴定申请,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反诉及鉴定,但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加之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难以直接证明原告加工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难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所称的原告未能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原告称已经完成了全部工作且通过了验收,但是报检单在被告处,被告也认可确实有报检单,但报检单上是有质量问题的反馈意见的,被告表示庭后向本院提交报检单,本院也向被告释明,要求其在庭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报检单,否则须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但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也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新志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款项7880元及利息。(以788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家港新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志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钱雨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46×××84。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