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华衡计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06-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华衡计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江海不锈钢城4—4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352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庆大厦B楼B、C、D、E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华衡计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4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在平安银行的账户。
2014年4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作了变更限制。
2014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5月12日向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若干元,特申请法院结案。
2014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若干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申请结案,故应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本案执行费若干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前述银行账户、商事登记事项的冻结、限制。
二、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若干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
审判员时晓克
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