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组织机构代码7827929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庆大厦8楼B、C、D、E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11244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济南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于2019年1月2日、10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房产产权,成交价为人民币4644594元,拍卖被执行人马**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房产的产权,成交价为人民币3696676.32元,总合计为人民币8341270.32元。该拍卖款于2019年3月11日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7639004.61元、支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司法辅助费用人民币20000元、支付被执行人***申请住房5年保障租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被执行人***申请住房5年保障租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270号案件参与分配款人民币25889.71元,本案拍卖款已处分完毕。
本院认为,(2015)****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376元从拍卖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并过户至竞得人名下。
二、本院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