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稿纸)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75号

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门前一路8号西一楼,组织机构代码***89268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夏强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庆大厦8楼B、C、D、E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11244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4号,身份号码37292319871023***35,系该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9日、2011年1月4日、2011年4月25日、2011年6月21日、2011年8月11日、2011年8月18日、2011年9月13日数次签订工业品供货维修合同,合同总价值为435602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被告分别于2011年4月26日支付43500元、2011年6月23日支付3977元、2011年6月25日支付71100元、2011年7月4日支付100000元、2011年8月18日支付8908元、2011年8月18日支付1780元、2011年9月19日支付1407元,尚欠原告204929.5元。原告业务员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和发出律师函敦促,但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本金204929.5元及相应的利息1293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7月15日计算至2013年7月15日,应计算至履行完毕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商同意,被告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4436.55元(户名: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蛇口支行,账号:0242100275436);

二、如被告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深圳市艺坛酒业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按原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568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本院收取114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2013年7月30日之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经审核,以上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颂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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