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363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镇十八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计1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