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6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1执40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十八里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3369435-3。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00.00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