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1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郝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某甲,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州东一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州市齿轮箱厂。
被申请人:青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郝某某、***、*某乙、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州东一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齿轮箱厂、青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
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