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498号
原告:山东博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065***.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董事。
被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5900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369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博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0元,减半收取7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