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1902-1号
原告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十八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369435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号1幢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5300003958。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810000264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债权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价值7700000元,并提供案外人青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国用(2009)第1803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青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国用(2009)第1803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
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债权)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闵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