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56号第五层A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智控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座9-14层办公室B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与***智控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3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