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941号
原告:***软智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19号星光商业中心6号楼807、808、8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2层15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56号第五层A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软智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软智控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智控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智控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