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3500号
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210室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英,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79号科庆科技园3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79号科庆科技园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