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3022民初270号
原告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2.00元,减半收取2251.00元,由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月琴 审 判 员  董慧敏 人民陪审员  陆万珍
书 记 员  张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