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福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财保203号
申请人:青海福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595043738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陶新村。
法定代表人:何金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86088368M,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79号科庆科技园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朱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260618M,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长安路北侧晟大名都1#楼6楼。
负责人:朱喜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海福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649.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650649.3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青海福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263010000000020)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福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649.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650649.3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3元,由申请人青海福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惠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洁
书 记 员 何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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