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5972号 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8608836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79号科庆科技园3楼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U2G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苑商业街2号楼105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因客观原因,故撤回对该案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6元,减半收取13343元,由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34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