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执609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执行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 947 747.84 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本案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反映次债务人已将其所负的到期债务32 266 998.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名下指定账户。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等财产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32 266 998.5元,尚有27 680 749.3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法 官 助 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