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04民初248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被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租赁)、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林集团)、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机械)、第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辽06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丰某租赁支付的欠款,该笔欠款系中国工商银行依据与第三人中诚信托签订的《信托受益权投资协议》的约定,由其将涉案欠款从其理财计划专户划入第三人中诚信托帐户。因此涉案款项的出借主体为中国工商银行,而非本案原告。故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174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晓菲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人民陪审员  吴 君
书 记 员  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