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1号A区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字(2018)第18号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以(2020)辽06执24号案件首次立案执行。2020年7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执监36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2021年11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执监629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以(2022)辽06执14号案件立案执行,并已向当事人送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执监629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1号A区A座不动产,拍得价款50321072.88元,该款项已汇入本案执行专款账户。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提取涉抵押权款项25000000元,协助税务机关提取司法拍卖交易税费6274128.5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15540000元,余款的3506944.29元因涉及异议案件,暂未发放。 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82.39元,扣除执行费后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于轮候查封、另案抵押等因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综上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