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满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民终2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在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有未获清偿的债权46499179元,要求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的25000000元范围内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的25000000元范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路××号××座的房屋已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院已提取拍卖款250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3899元,剩余24886101元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另查,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抵押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街××号××和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街××号的房屋,已被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只在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街××号××和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街××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5000000元内履行义务,故本案不能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5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1499179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分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对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处分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君 执行员 *** 执行员 回 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