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22)辽0604执206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