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与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505民初260号
原告: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97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房国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曲帅
附适用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