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5176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住所高州市金山经济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58541491F。
法定代表人:张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志江,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崔崇,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远航花园C幢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517375435。
原告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江、崔崇及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在本院已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能按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飘飘
人民陪审员  黄美河
人民陪审员  丁勋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文涛
速 录 员  李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