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2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霞,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军、梁烨,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南路8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柯国新。
****人:李冬青,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人:茂名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五路。
法定代表人:罗慰明。
****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杨恒宇。
****人:杨恒宇,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人:黄世就,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城南开发区。
****人:吴素玲,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人:崔崇,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人:吴志江,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人李冬青、茂名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恒宇、黄世就、吴素玲、崔崇、吴志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邱强明
书 记 员 杨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