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2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霞,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军、梁烨,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南路8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柯国新。
****人:李冬青,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人:茂名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五路。
法定代表人:罗慰明。
****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杨恒宇。
****人:杨恒宇,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人:黄世就,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城南开发区。
****人:吴素玲,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人:崔崇,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人:吴志江,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人李冬青、茂名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恒宇、黄世就、吴素玲、崔崇、吴志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邱强明
书 记 员 杨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