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815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信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吴冬松。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黎丽仪,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袁强,男,土家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李志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
申请执行人蔡志彪,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殷玉婵,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雷友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民法院,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邝子球。
申请执行人刘浩,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沃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陈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申请执行人谈迎台,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周立新,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彭月英,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谭功保,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詹珍珠,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陈养,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尹彩霞,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郑敬伯,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唐开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黄碧波,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卢惠坚,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高要市。
申请执行人欧阳慧,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任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萧积娣,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余小本,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钟亚迪,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黎玉见,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陈亚飞,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尹革香,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莫秀嫦,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刘湘旭,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杨溢,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张红丽,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朱慧萍,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谢晓福,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蒋友民,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刘平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殷锦芳,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
被执行人***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地为***。
法定代表人陶超明。
被执行人***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为***。
法定代表人常致光。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信电建工程有限公司、***、黎丽仪、袁强、李志源、蔡志彪、殷玉婵、雷友生、***第三人民法院、刘浩、陈沃辉、陈奇、谈迎台、周立新、彭月英、谭功保、詹珍珠、陈养、尹彩霞、郑敬伯、唐开忠、黄碧波、卢惠坚、欧阳慧、任平、萧积娣、余小本、钟亚迪、黎玉见、陈亚飞、尹革香、莫秀嫦、刘湘旭、杨溢、张红丽、朱慧萍、谢晓福、蒋友民、刘平生、殷锦芳与被执行人***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执行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3民初11437号、(2018)粤1973民初16736号、16737号、16173号、16169号、16179号、16177号、19575号、19747号、19746号、19740号、19742号、19748号、19744号、21398号、21399号、21400号、21405号、21401号、21407号、21404号、21406号、21460号、21403号、21402号、21461号、14484号、20206号、20209号、20208号、20207号、20447号、20448号、(2019)粤1973民初3686号、3685号、6131号、6129号、6132号、6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人民币21405353.3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以***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将***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中止涉及该企业的民事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3执3164号、3184号、3189号、4333号、4334号、4336号、4342号、4343号、4460号、5593号、5595号、5599号、5600号、5602号、5603号、5614号、5650号、5651号、6082号、6087号、6090号、6097号、6121号、6126号、6127号、6128号、6129号、6132号、6134号、6135号、6625号、7274号、7457号、7461号、7472号、7476号、7479号、7494号、7519号、7520号、7714号、7715号、8157号、8158号、8162号、8166号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泽祥
审判员 熊艳萍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