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3144号之一
原告:广州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中心一街一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72160878D。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婉彬,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姗,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力信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南方商业城南一排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536354289。
法定代表人:吴冬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建华.创智汇项目(一期)永电增容工程母线槽供应及安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建华.创智汇项目(一期)永电增容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萝岗创智汇,承包方式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经原告现场实地勘测路由走向并经双方确认后,以包图施工形式由原告综合单价包干,工程总造价在整体工程完工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双方实测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包干单价给予工程结算认定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