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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56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信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婵,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住所地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申请执行人谈迎台,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保,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高要市。
申请执行人欧阳慧,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余小本,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见,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嫦,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地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陶超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常致光。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信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谈迎台、***、***、**保、***、**、***、***、***、***、***、欧阳慧、**、***、余小本、***、**见、***、***、**嫦、***、**、***、***、***、***、***、***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执行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3民初11437号、(2018)粤1973民初16736号、16737号、16173号、16169号、16179号、16177号、19575号、19747号、19746号、19740号、19742号、19748号、19744号、21398号、21399号、21400号、21405号、21401号、21407号、21404号、21406号、21460号、21403号、21402号、21461号、14484号、20206号、20209号、20208号、20207号、20447号、20448号、(2019)粤1973民初3686号、3685号、6131号、6129号、6132号、6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人民币21405353.3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以东莞市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将东莞市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中止涉及该企业的民事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3执3164号、3184号、3189号、4333号、4334号、4336号、4342号、4343号、4460号、5593号、5595号、5599号、5600号、5602号、5603号、5614号、5650号、5651号、6082号、6087号、6090号、6097号、6121号、6126号、6127号、6128号、6129号、6132号、6134号、6135号、6625号、7274号、7457号、7461号、7472号、7476号、7479号、7494号、7519号、7520号、7714号、7715号、8157号、8158号、8162号、8166号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