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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怡景小区西单元四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11600417805533F。 法定代表人:方晶,系院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豫9001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未收到开庭传票,原审程序违法;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后,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承包人应视为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其应视为该公司的负责人,故**应得的工程款应由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综上,应依法撤销(2017)豫9001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审是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故原审程序合法;***虽称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后,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承包人应视为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其应视为该公司的负责人,故**应得的工程款应由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以济源市**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济源市人民医院的施工工程后,又默认***的合伙人***将工程转包给**施工,**是实际施工人,施工款应由**取得为由,判决***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