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

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怡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又名***,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